(一)方便居民生活。菜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做到合理布局。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不断提升菜市场档次。近期发展规模适宜、设施完整、环境良好的室内菜市场,逐步向净菜化、超市化、连锁化发展,消灭马路市场。
(三)新建菜市场应与社区商业中心相配套。
第八条 菜市场规划标准:
(一)菜市场以居住区、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以1-3万人口,每千人2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二)菜市场服务半径500-1000米,根据道路、河流、铁路等分割因素,可适当调整;
(三)菜市场停车场必须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菜篮子商品批发市场建设选址、建设规模等由市贸易局、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菜市场建设
第九条 菜市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菜市场建设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卫生及物业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限期迁移。
第十一条 菜市场建设项目经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立项、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手续。
大、中型菜市场项目在新建、改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市场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扩初会审和竣工验收,须由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菜市场应按星级市场的硬件标准建设,在中心城新建的应具备二星级以上的硬件标准,原有菜市场改建、扩建的,也应达到相应标准。
第十三条 菜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规费给予减免优惠。
政府应设立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贴息和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划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等的菜市场(特别是马路市场、临时市场),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