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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2]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菜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进行菜篮子商品零售、批发的市场、超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开办和管理菜市场,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贸易局是政府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菜市场规划

  第六条 中心城菜市场规划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规划、计委、建委、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相应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贸易局备案。
  菜市场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与国民经济计划相一致。
  菜市场规划一经确定不得改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由贸易、规划部门会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菜市场规划应体现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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