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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修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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