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1日)修正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4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同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协助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