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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决议
 (2002年8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要工作。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以下简称“陕西省食品卫生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近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努力下,通过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食品卫生专项治理,加大食品卫生监管力度,我省食品卫生状况逐步好转。但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食品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食品卫生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和陕西省食品卫生规定,采取“打防建”、“监帮促”相结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分工,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试点,逐步推行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解决目前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评议内容,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食品中毒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二、从生产和加工的源头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蔬菜、水果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方面的规范,加强使用管理,坚决制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生长调节剂。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技术、信息扶持和服务,积极引导农民种植无公害蔬菜、水果,建设一批无公害蔬菜、水果基地;加强环境治理,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卫生安全。要以整顿、规范肉、蛋、奶品市场为重点,加强兽药、饲料、动物激素的生产和使用管理,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统一检疫制度,建立一批规范化管理的屠宰场,解决动物检疫中的突出问题,防止有疫病的肉品和不合格蛋、奶品流入市场。要以面粉和酱醋企业为重点,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户的管理,坚决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添加剂问题。扶持一批现代化、标准化的龙头食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抓好食品卫生安全。
  三、强化食品市场的监管和治理。 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克服重办证、收费,轻检查、管理的倾向。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中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户、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城中村”、“院中市”、城乡结合部饮食市场的管理,不留监管盲区,堵住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渠道。要不定期开展集中整顿。今明两年,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面粉、肉类、酱醋及水发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进行全面复查和审核,凡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集中开展对面粉加工和生猪屠宰市场的专项整顿治理,使其卫生安全状况有较大好转。要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卫生条件差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户,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食品加工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户,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查封,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注重发挥市场导向作用。积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配送和连锁经营的现代化流通模式,扶持建立一批放心食品市场和超市,用安全优质的无公害食品占领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群众义务监督员队伍,发挥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的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的主要食品定期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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