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在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二、下列行为均属非法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