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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4月3日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南京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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