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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高新技术的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二年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省财政部门审定,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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