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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有关节能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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