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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省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确定如下:
  一、南昌县、波阳县、丰城市:29名。
  二、南昌市的新建县、进贤县、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景德镇市的乐平市,萍乡市的上栗县、湘东区、安源区,九江市的修水县、都昌县、永修县、武宁县、彭泽县、九江县、瑞昌市,新余市的分宜县、渝水区,鹰潭市的余江县、贵溪市,赣州市的赣县、信丰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安远县、瑞金市、南康市、章贡区,宜春市的万载县、上高县、樟树市、高安市、袁州区,上饶市的上饶县、广丰县、玉山县、铅山县、余干县、弋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信州区,吉安市的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遂川县、永新县、永丰县、安福县,抚州市的东乡县、乐安县、崇仁县、临川区,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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