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
《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6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防洪安全和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排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溉、供水、控制河水流向、水力发电等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四条 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管理工作。
供水和控制河水流向的工程由隶属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投资兴建水工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水工程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负责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