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3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应选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15.32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3.83万人选代表1人。
二、驻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4人。
三、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四、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五、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设区的市进行选举。
六、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7日以前选出。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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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单位 │ 分配名额 │ 另加少数 │ 省人大常委 │ 合计 │
│ ├───┬─────┤ 民族名额 │ 会另行分配 │ │
│ │总数 │其中归侨、│ │ 名额 │ │
│ │ │侨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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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 │ 64 │ 1 │ 1(满) │ 14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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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市 │ 20 │ │ │ 4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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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市 │ 21 │ │ │ 4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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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 │ 48 │ 1 │ 1(回) │ 10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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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 │ 14 │ 1 │ │ 3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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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 │ 14 │ │ 1(畲) │ 3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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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 │ 80 │ 1 │ 3(畲2) │ 17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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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 │ 56 │ 1 │ │ 12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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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 │ 63 │ │ 2(畲1) │ 14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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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 │ 47 │ 1 │ 1 │ 10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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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 │ 40 │ │ 1 │ 9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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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 │ 24 │ │ │ │ 24 │
│(不含武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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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 │ │ │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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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491 │ 6 │ 10 │ 100 │ 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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