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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所需的审计经费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农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收支情况;
  (十一)借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村提留、镇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的占有、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代管的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活动;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账册资料;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可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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