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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2002修改)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专项用费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可以申请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市政工程;
  (二)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
  (三)农田水利;
  (四)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事业;
  (五)中小学危房改造;
  (六)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
  (七)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第(一)至第(六)项的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的申请,由墙改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墙改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墙体材料总量的80%以上的,其中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的塘山镇、桃花镇、湖坊镇、京东镇以及各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003年6月30日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墙体粉刷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核验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专项用费。未达上述标准的,不予返还。
  墙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核验后,对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返还专项用费。
  返还的专项用费应当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未返还的专项用费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三)墙体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
  (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前款专项用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墙改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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