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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向用户收取收视费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公布收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及时交纳收视费。
  对拖欠收视费1个月以上仍未补交的用户停止传送信号;超过3个月仍未补交的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收视入网户籍。
  被停止传送信号的用户申请恢复的,须补交所拖欠的收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用户安装有线电视后,期间可以申请报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有线电视站超出批准的覆盖范围向社会发展用户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擅自变更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技术参数和终止播送节目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有线电视站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线电视播放的广告时间超出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进行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所利用设施造成损坏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补偿;阻挠有线电视线路敷设、维修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线电视传输机构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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