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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移动、拆除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组织进行,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有关部门批准迁建的,迁建人应当及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组织移动或者拆除有线电视线路。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和故障报修登记服务制度。
  有线电视出现故障,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立即抢修。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属于终端设施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属于传输线路故障应当在72小时内排除。因灾害或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排除的,应当向用户说明。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在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 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线路,可能影响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的,应当于3日前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及与之相连接的紧固件和有线电视专用电源线路上挂接其它线缆和杂物,遮挡、覆盖、掩埋有线电视线路、器件及附属设施;
  (二)擅自接挂、改动、调整有线电视设施,加装用户终端,连接非有线电视设施;
  (三)截传、干扰、解扰有线电视信号,偷窃、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及其标志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为用户提供初装、迁移、收视、维护、入网等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有线电视各项服务费用的标准,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有线电视服务费用于有线电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收取用户提供初装、迁移等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和维修、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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