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省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的,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省散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五)省财政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省散办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审批,同时报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其他使用者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省散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其他使用者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省散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散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省财政责令其改正,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
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