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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省散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票据的管理,并按季向省财政报告购领、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具体征缴,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缴。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缴的要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视情况对代征代缴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代征代缴基数和超额征缴奖励办法。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散办商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库时暂使用“一般缴款书”。省散办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省财政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今后随政府性基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推进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上年实际代征代缴国库数额的2‰比例由省财政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代缴手续费;
  (七)经省财政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以上(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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