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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02]1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2002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政策由省财政会同经贸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并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是青海省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经贸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缴

  第六条 凡全省范围内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按照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省散办会同省财政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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