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非停车场(库)使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库)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作非停车场(库)使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改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