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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廉租家庭一般采取租金补贴方式。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租金补贴的标准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测算确定。
  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家庭人员数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测算无偿提供普通住房。租金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
  五、扶优扶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省进行住宅及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和投资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省内外、境外企业除了享受国家及我省有关扶持住宅及房地产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规模、上水平,对项目规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部分,实行现行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合并为交易总额的1%收取。
  (三)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国家资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资本金投入达到项目投资额的20%,投资者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有困难的,可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已缴土地款达15%以上的,可发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已缴土地款达50%以上的,除可发放上述证书外,还可发放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清土地款后,将发放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换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在保护耕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可采取“先租后征”的方式,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土地租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五)兼并、购买、改造、改组我省国有企业,全员接受、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除享有前款优惠政策外,所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待房屋建成使用后全部予以返还。
  六、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一)放宽可出售公房的范围。凡在可售范围内的现有公房,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出售步伐。对于产权有争议的,可以先出售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产权登记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做好证据保全,售房款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予以封存,待产权关系澄清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对原界定为不宜出售的公房,特别是近几年未被列入改造范围的公房,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限制条件,扩大可出售公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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