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取消商品房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合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管线综合设计的审查程序,不得单独发放建筑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与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住宅建设项目不进行建筑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咨询服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收费标准按照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建设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262号)规定执行。
(二)清理收费项目。取消住宅建设及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各种保证金。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
(三)建立有形市场,规范相关服务。各地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服务设施较完善的房地产有形市场。积极推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的办法,即由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同时,要简化办事程序,建立透明的政策、信息、经纪等咨询服务体系,方便群众。
(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所有住宅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配套的相关设施建设)都应实行招投标制度。鼓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规划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以及水、电、气、电信等配套设施的施工、服务单位积极参与竞争,并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晰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专业部门不得指定单位、厂家和产品。
四、建立适应我省实际的住房供应体系及住房保障制度
(一)大力推进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住房成本监控,实行销售价格审批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同时,对购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购房面积等要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好中低收入家庭档案管理工作。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标准按户年均收入4万元以下界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户以内。具体细则由各地政府制定。
(二)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制。各地在工作机构的设置上,要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和房管、民政、财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实施的多层次管理构架。要通过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售房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实行申请、核查、公告、登记制度。同时,与准入制度相对应,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250元以下)和城镇优抚对象家庭。供给方式采取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