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
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月)
为了确保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现就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一)各市、县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组织编制居住区规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
(二)住宅小区建设要以规划为龙头,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重点,坚持节地、节水、节能的原则。建筑容积率要严格执行城市详细规划确定的标准;绿地率要求新城区不得低于35%,旧城区不得低于30%;公建配套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批制度。
二、强化土地一级市场调控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要按市场原则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拆迁和安置,并对实施统一拆迁获取的土地及收回的闲置土地进行再开发,使其达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后,通过招标、拍卖或招商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对区位较差的地段,各地可在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减免土地费用的政策。
(二)加强土地价格调控。每两年公布一次基准地价,合理引导地价水平,禁止炒买炒卖建设用地。
(三)加大城镇危旧房改造力度。各地应在土地使用和招商引资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鼓励多方投资,加大资金投入,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镇危旧房改造任务。
三、改善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