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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
 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月)

  为了确保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现就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一)各市、县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组织编制居住区规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
  (二)住宅小区建设要以规划为龙头,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重点,坚持节地、节水、节能的原则。建筑容积率要严格执行城市详细规划确定的标准;绿地率要求新城区不得低于35%,旧城区不得低于30%;公建配套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批制度。
  二、强化土地一级市场调控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要按市场原则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拆迁和安置,并对实施统一拆迁获取的土地及收回的闲置土地进行再开发,使其达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后,通过招标、拍卖或招商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对区位较差的地段,各地可在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减免土地费用的政策。
  (二)加强土地价格调控。每两年公布一次基准地价,合理引导地价水平,禁止炒买炒卖建设用地。
  (三)加大城镇危旧房改造力度。各地应在土地使用和招商引资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鼓励多方投资,加大资金投入,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镇危旧房改造任务。
  三、改善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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