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
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须与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强制检定执行书。强制检定执行书须报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修改为“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须与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强制检定执行书”。将第二十三条“经营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修改为“经营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接受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