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
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其编制的接入国家电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其编制的接入国家电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第十七条“承揽地方水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应的资质证明,并须经批准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施工,并接受批准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修改为“承揽地方水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应的资质证明,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将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队伍的资质未经有审查权的机关认可而动工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