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欠费的对象是2002年8月底以前办理了参保手续,但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所有企业和单位。清欠费种范围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清欠重点是今年以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欠费以及历年发生的陈欠。
三、实施步骤
清欠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科学评估、制定清欠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关于清理回收我省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甘劳社发[2001]143号)中《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补缴能力评估试行办法》,以企业和单位2002年6月底的会计核算报表为依据,采取目前财务界通行的偿债能力分析办法,对欠费企业和单位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估。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企业近期经营情况的变化,尤其是目前的资金运行状况,如货币资金、营业外收入、债权收入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定企业的欠费补缴能力,分类制定出清欠计划。评估工作从9月下旬开始,到10月下旬结束。
第二阶段:签订补缴欠费目标责任书,落实清欠责任。对经评估具备一定补缴能力的企业和单位,采取举办欠费企业和单位负责人学习班或下达补缴欠费通知书的形式,由欠费企业单位签订补缴欠费目标责任书,限期补缴。其中对2002年发生的欠费必须在年底前一次缴清,对以前年度的欠费要按照补缴欠费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分期补缴。
第三阶段:跟踪督查,确保清欠任务完成。各级地税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督促缴纳欠费,并将清欠任务落实到人。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对拒不执行补缴欠费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曝光,必要时采取银行扣款、查封、扣押财产、拍卖抵缴欠费等措施予以清欠,特别严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做到应收尽收。地税部门要按月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针对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确保清欠任务完成。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2月底,要对今年清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清欠工作结束后,要全面进行总结评比。
四、组织领导
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统一部署,统一检查验收。对省属企业和行业单位发生的欠费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经贸委牵头,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会同进行清欠;地、县属企业和单位发生的欠费由当地政府按照职责范围,分级负责,进行清欠。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