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省外的单位进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修改为“省外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将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