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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外有关机构和个人或我与国外合作出版文物书刊、拍摄有关文物的电影和电视,须经省或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第三十条第二款“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和考古发掘现场拍摄文物,须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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