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通知
(甬政发[2002]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职能、名称作了相应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本级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以及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法进行了清理、登记和审核,现确认下列部门和单位(见附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上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宁波日报》上予以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名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机关(机构)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一、法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宁波市保密局
宁波市档案局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