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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中心粮库建设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中心粮库建设的通知
 (甬政发[20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购销市场化的深入推进,我市粮食产需和流通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积极发挥粮食流通设施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需平衡和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21号)精神,现就加快县(市)、区中心粮库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建设中心粮库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增加了粮库建设投入,促进了储粮能力的提高和仓储条件的改善,我市粮食仓储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深入推进,我市粮食产需缺口不断增大,供给粮源将由当地收购为主逐步转向以外购为主的格局,目前,我市粮库分布散、条件差的现状已不能适应粮食流通的发展要求,难以发挥有效的调控作用。为此,各地要进一步增强粮食安全的忧患意识,按照有利于加强库存管理、有利于安全储粮、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中心粮库建设。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中心粮库建设
  各地要把中心粮库建设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争取在三年内完成县(市)、区中心粮库建设任务。在规划和建设中心粮库时,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中心粮库的规模。各地要认真摸清当地粮食产需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确定符合当地粮情而且较为合理的中心粮库规模。二是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中心粮库的布点。各地要按照管理相对集中,设施比较先进,集散更加便捷的要求,论证粮库布局,科学确定中心粮库的定位。三是要着眼加强储备粮管理,力求粮食流向合理,从降低经营管理成本角度建好中心粮库。
  三、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建库资金落实
  中心粮库建设资金投入较大,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原财政盘子中用于定购粮价外补贴结余资金可用于中心粮库建设,并从实际出发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粮食部门要千方百计挖掘潜力,通过撤并农村收购库点、城市中心老库和闲置库腾笼换业等置换资产,筹集建仓资金。各地对粮食部门在资产置换和建库用地等方面要统筹安排,并对各项规费给予减免,以降低建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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