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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失效]

  (三)熟食品包装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专用袋(盒);
  (四)熟食品加工场所和销售点分离的,必须配置专用封闭式运送容器;
  (五)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者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清洁的专用工具和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六)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其他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亦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七)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六条 城乡集市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食品分类,实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摊位,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二)建立健全集市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三)在市场内配备足够的供水、排水设施和封闭式的垃圾、污物存放等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 有集中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供应的,食品摊贩应当使用经集中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使用过的公共餐饮具未经集中式消毒不得再次使用。
  不具备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条件的,食品摊贩应当自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备。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卫生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有效的检验检测手段、技术和设备,对含有或者残留农药、超标抗生素、激素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以保证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卫生合格。
  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受委托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出具客观、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对合格者由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健康合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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