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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水文部门要结合国民经济建设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各类站网,扩大水文信息采集源,加快建设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存储、服务一体化的水文信息服务系统。要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反应快速的水文信息采集、水资源监测评价和水质信息测报网络等系统,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公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和《吉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对水文测报设施、仪器设备、标志、场地、房屋、观测道路、照明设备、测验河段、地下水观测井、传输防汛水文情报的通讯设施等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在水文测报保护区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修建建筑物,禁止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测报场地、设施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他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未经批准建在水文测报保护区内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或占用水文测报设施、场地的,要事先征得水文部门的同意,并妥善做出搬迁方案,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站及其设施的全部费用。
  四、关心支持水文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应为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充分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中的参谋作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在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范围内,保证水文报汛电台使用的频率和防汛无线通信网的频率不受外界干扰。供电部门应保证水文测报用电。严禁各部门对水文站增加各种不合理的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水文职工子女入学、就业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当地其他部门同等对待,水文部门的站网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为水文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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