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迁出地、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重新核实,原为随迁人员、现为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的,在清理中补交“两费”以后,由迁入地按自主外迁移民政策将生产生活安置落实到位。迁入地返还给移民的资金,按原户主与迁入地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执行,原安置协议中低于3000元/人的补足至3000元/人。
七、落实有关优抚救济政策
移民中原有的优抚对象,凭移民个人的有效证件、档案资料和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对少数移民特困户,由迁入地人民政府纳入民政救济对象给予帮助。
八、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迁入地在对移民进行生产生活安置时,应按省政府的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凡擅自提高标准或增加项目多收取的费用,必须清退,由集体掌握的移民经费缴纳的,要归垫到移民资金帐户;由移民个人经费缴纳的,退还移民个人。违规收费拒不纠正的,按乱收费查处。应给移民办理的各种证件,必须迅速办齐发放到移民手中。
九、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三峡移民资金是专项资金,要按照移民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专户专帐,严格管理,正确使用。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主要用于调整责任田、安排农田开发、改造、配套,帮助移民发展生产。基础设施费,主要用于解决移民的水、电、路以及广播、学校、医疗点增容。对接以前已到位的“两费”,通过清理审计后,实行村帐乡(镇)管或村帐站管;对接以后,迁出地拨入的“两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项目使用。移民经费不得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无关的项目。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监督。贪污、挪用移民资金的,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十、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接收谁负责、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层层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移民工作。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教育村组干部自觉做到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实行政策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移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外迁移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