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自主外迁移民范围的人员包括:
1、已与迁入地签订安置协议,且“两费”由迁出地政府或移民个人拨给或交与迁入地的。
2、已与迁入地签订安置协议,“两费”已部分或全部发给移民个人,在迁入地进行了生产生活安置后,愿意退交“两费”的。
3、未与迁入地签订安置协议,“两费”全部发放给移民个人,在迁入地进行了生产生活安置后,已向迁入地退交“两费”的。
4、在迁入地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但人未到迁入地的无房无田移民或有房无田移民即“空挂户”,在迁出、迁入县对接以前到迁入地办理有关安置手续的。
5、原为随迁人员,现经迁出地、迁入地重新核实明确为生产生活安置人员,向迁入地补交“两费”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将其视为正常迁移人口,纳入社会正常管理,不享受本文规定的自主外迁移民有关政策。
三、落实移民的耕园地
凡当地村民人平承包经营的耕园地在1.5亩以上的,应将移民承包经营的耕园地至少调整到1.5亩。当地村民人平承包经营的耕园地达不到1.5亩的,按原协议或不低于当地村民人平承包经营耕园地面积的要求落实。如果移民购买当地村民旧房时,对耕园地有协议的,按协议落实。对移民承包经营的耕园地面积的计量标准和税费的计算办法要与当地村民一致。
四、改善基础设施
移民居住地的水、电、路基础设施,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比照当地村民的同等水平,进行适当改善,所需费用从移民基础设施费中列支,张榜公布。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五、关于税费缴纳问题
“两费”按规定拨入或交给迁入地的,移民按照承包经营土地权证承担的农业税、特产税和“三提五统”,从迁入安置地之年起免三年,免征的农业税、特产税由迁入地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免提的“三提五统”从迁入地管理的生产安置费中列支。“两费”未给迁入地的按以下办法执行:迁出地或移民与迁入地签订的合同中对税费减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不同时享受税费减免。
移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宅基地标准以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宅基地标准的部分照章征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地藉调查费、征(拨)地管理费、勘察定界费、登记费。移民办理购房或建房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移民迁入当年规定的标准收取证、簿工本费。
六、做好随迁人口转生产安置人员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