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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工程
 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78号 2002年9月30日)


  省移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
            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移民局 二00二年九月八日)

  1993年以来,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1.8万人,为支援和服务三峡工程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从总体上看,移民的安置和稳定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这部分农村移民是由基层组织自发联系,自主外迁到我省安置的,各地具体做法差异较大,因而带来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移民的生产生活,也给迁入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根据国务院三峡建委转发的《关于处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湖北省的若干政策意见》(国三峡秀发办字[2001]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重庆库区自主外迁我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自主外迁移民问题的依据和原则
  国务院三峡建委专题就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湖北省制订的40号文件,是妥善处理好重庆库区自主外迁移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依据,凡与40号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40号文件为准。各地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随意在政策上开口子,谁开口子由谁负责和处理。
  处理自主外迁移民问题,必须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迁入地集体与移民个人利益,依法妥善安置移民的原则。过去迁入地与移民签订的安置协议原则上继续有效,但与国家移民政策相违背的条款,以及对协议签订后新增资金或后期扶持资金约定一律归移民个人所有的条款,应予废除。对重庆库区自主外迁的农村移民,不能完全套搬现有政府组织的外迁移民政策,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和基础设施费(以下简称“两费”),是迁入地政府统一掌握使用的资金,必须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相关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不得发给移民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界定自主外迁移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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