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71号 2002年9月6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工作的意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2002年7月31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387号)精神,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专项行动,并结合2001年度企业年检进行了清理。从初步清理的情况看,公司违规出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少数为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恶意虚假出资,大多数属非货币出资(土地使用权、房产、实物等)未依法转移财产权,形成虚假出资。公司出资行为不规范,不仅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且严重影响了我省经济环境的改善和改革开放的形象。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打击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公司制企业的规范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秩序的好转,现就处理公司违规出资行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的基本原则。查处与规范相结合,以规范为主;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相结合,以行政处理为主。
二、查处工作的重点。重点查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数额较大,侵权危害严重或造成损失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为公司提供虚假评估、验资、审计的中介服务行为,特别是对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列十种情形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各地对公司的抽查面不低于5%,中介机构的抽查面不低于20%。
三、对违规出资行为的查处方式。一是对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恶意虚假出资和为公司提供虚假评估、验资、审计中介服务的违法违规案件,工商、公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确因客观原因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形成虚假出资的,工商部门主要采取整改规范的方式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处理方式为:1、虚假出资或资产未转移到位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下的(含20%),按B级通过年检,并限期改正;2、虚假出资或资本未转移到位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50%以下的(含50%),按B级通过年检,同时予以立案,并责令限期改正;3、虚假出资或资产未转移到位额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暂不通过年检,并予以立案和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