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打击力度。对案件频发地区,要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对影响大、危害大、损失大的案件,要组织专班,抓紧侦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典型案件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公判、公处,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各级供电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真搞好“严打”整治斗争。
四、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切实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各市、州、县经贸、工商、供销、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发电厂和变电站(所)周围、输电线路沿线的废旧金属冶炼点、收购点,要迅速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设立的非法站(点),要坚决取缔;对违法、违章经营的收购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堵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
五、及时清除线下障碍,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各市、州、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的通知》(鄂政办发[1999]122号)精神,加大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力度。电力和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有关事宜。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电力企业应在依法取得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林木采伐进行施工建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其它植物;电力企业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修路、围塘挖堰、开山放炮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责令恢复、赔偿或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经危及电网安全的树障、房障、路障等,供电部门要在汛期之前组织开展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汛期供电安全。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强化防范措施,增强电力设施自防功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