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47号 2002年7月17日)
省经贸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 2002年7月8日)
近年来,随着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任务的逐步完成,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电力设施频繁被盗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全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关系到电网的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在农电资产权属和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
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农民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电力部门要在电力设施上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宜传牌,确保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