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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管理严防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卫生安全
 管理严防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鄂政发[2002]33号 2002年9月25日)


  近期,全国及我省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几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全省开展食品、药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对“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开展“拉网式”清查收缴。 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涉及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性灭鼠药和有害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对发生的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进行排查,掌握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全力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深入乡镇和居民区,以及集贸市场、商店等生产、销售、储存、邮寄、使用“毒鼠强”等剧毒灭鼠药和有害化学品的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收缴。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及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兜售灭鼠药的,要坚决予以收缴、取缔。对个人持有的禁用剧毒性灭鼠药,要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收缴的禁用剧毒灭鼠药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交由环保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处理。
  二、坚决堵住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灭鼠药和淘汰的剧毒有害农药的制售源头。 生产农药的企业必须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农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农药,不得出厂销售。任何企业、单位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灭鼠药和淘汰的剧毒有害农药品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剧毒有害农药的查处力度,坚决堵住非法制售剧毒农药、鼠药的源头。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饮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决不手软。
  三、加强食品卫生和剧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资格管理。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经过严格审查,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才能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要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购销活动。禁止无批准证书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剧毒化学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生产单位禁止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销售产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同时,要做好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工作,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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