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下述办法计算: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险人2003年1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规定的年限),退休时加发个人账户补贴。
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乘以个人账户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被保险人,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满10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平均过渡性养老金,加上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计算的平均个人账户月补贴,两项之和再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
(4)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十条 为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的办法与本暂行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5年过渡的办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之间符合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本暂行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加发差额部分的10%。五年内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底。自2008年1月起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一律执行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计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