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和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确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