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劳务信息体系。加快省、市、县、乡四级劳务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市场需求信息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的各自优势,广开信息渠道,及时发布真实可靠的劳务供求信息。完善劳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有偿服务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劳动力技能培训体系。要像当年抓“扫盲”一样,高度重视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教育资源整合力度,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重点建设好农村骨干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劳动力培训基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各类劳动力输出教育培训。支持发达地区和企业到苏北地区开展劳务“订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十五”期间,力争全省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的培训率达到100%,农村劳动力输出的培训率达到50%。
三、着力优化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优化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环境。
(一)降低农村劳务输出成本。劳务中介机构的许可登记和劳务经纪人职业中介资格的培训考核,改过去的审批制为登记制,由所在市、县(市)劳动和工商部门依法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劳务中介组织向劳动部门申请境外就业中介资质,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境外劳务输出资质。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劳务中介机构为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清除各种针对农村劳务输出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一律取消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规范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流动就业证、暂住证、婚育证管理,严禁利用发放证卡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物价部门要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制定劳务职业中介、培训等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并切实加强监管。
(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产承包土地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处分权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做好外出劳务人员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外出劳务人员可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可采取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强化协调服务,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和鉴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