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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已于2002年9月25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01年10月份以来,我省在省级机关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行政审批事项36.7%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了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对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审核,第一批拟取消176项,其设定依据的规章、文件相应条款一并废止;改变管理方式3项,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改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具体事项如下:
  一、取消事项(176项)
  (一)省政府(5项)
  1.技工类学校的新建、更名和撤并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2.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审批
  《批转省计经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56号)
  3.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审批
  《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第四条
  4.江苏省名牌产品认定
  (无依据)
  5.张家港保税区土地登记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政发[1993]160号)第二条
  (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
  1.新产品、新技术的认定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计经科[1989]419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2.县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的审批
  领导批示“以后市(县级)计划单列由计经委审签报省府备案。”
  3.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省级单列管理的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苏发[1995]9号)第四条
  4.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5.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6.省权限内不需要政府投资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5]111号)第一条
  7.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9]28号文)第十四条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0项)
  1.酒类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白酒产销秩序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3号)
  2.燃气汽车生产、改装资质核准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苏机汽[1999]028号)《关于发布<江苏省液化石油气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机汽[199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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