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管理领域和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申报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
当前,主要审批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经县级市政府申请,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在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申报。
1.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设区市和县级市,由设区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向省政府书面申报。
申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市政府对拟申报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的管理现状,包括执法队伍的状况、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已进行了调查摸底,情况清楚。
(2)可以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和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集中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3)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项目、依据已明确界定,并已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
(4)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5)拟订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责、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录用、经费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主要内容。
(6)市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研究,作出了申报决定并报市委同意。
2.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市政府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及具体的工作方案;
(2)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申报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会议纪要;
(3)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经费来源、执法保障措施及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录用办法;
(4)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
1.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申报的材料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编制由省编委办负责审查;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录用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查;经费来源及执法保障措施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其余材料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市政府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可以要求市政府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