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
(赣府发[2002]30号 2002年11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省实际, 现就进一步在我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复、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作出具体部署,确立了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自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务院适时作出《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国务院《决定》的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决定》同本地、本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城市管理环境、树立江西人新形象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条件,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好。
二、积极稳妥地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国务院《决定》中的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