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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土地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开标会、拍卖会和挂牌交易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评标、定标和拍卖应当按事先公布的评标标准、方法和竞买规则进行,并遵守规范的程序。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底价、挂牌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等,都应当集体决策。招标拍卖中,投标人和竞买人少于3人的或者所有投标和最高应价均低于标底和拍卖底价的,应当终止本次招标拍卖,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交易。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拍卖公告、评标标准和方法、竞买规则、投标人和竞买人资质条件、开标过程、拍卖会过程、招标拍卖结果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于招标标底、拍卖挂牌的底价、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等,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四、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建立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经营性土地要科学经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实行控制。根据当地经营性土地市场的供求变化,制订供应计划,适时投放市场,防止经营性土地供过于求。
  建立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赣府发〔2000〕41号)要求,尽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将需盘活的国有划拨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拟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企业需整体转让、整体外迁的土地等,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在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后,根据市场用地需求状况,有计划地投放市场,交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运作收益归政府所有。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采取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以及通过贷款等方法筹措,金融机构应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建立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依法评定基准地价,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交易中心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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