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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9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2年11月18日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接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区(点)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初中毕业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区(点)导游服务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者,均可以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第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配备的讲解人员的资格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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