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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蔬菜质量控制措施;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蔬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接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和责任人。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生产无公害蔬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施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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