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或者有害物质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蔬菜。
第三条 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制度。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区域范围明确;
(二)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