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乡镇转岗干部、复转军人创办各类服务业,转变就业观念,拓宽服务领域,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实现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健全劳动力市场,制定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为,整合供求信息资源,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向失业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依托现有培训基地和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提供培训、资格认证、就业一体化服务,推动“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
(四)完善和落实发展服务业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为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推进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
(一)加快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培育市场主体。
坚持市场取向,加快改组改造,实现资源配置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对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国有大中型服务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通过上市、合资、参股等形式,实现股权多元化。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中小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劣势企业。鼓励省内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大企业联合发展。依托有实力的优势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